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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金融机构协助实施财产保全存在的问题

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是人民法院实施财产保全的一种常用措施,同时也是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的一种重要手段。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笔者通过对山东五莲县人民法院2012年此类案件的调查分析,所受理的2227件民商事诉讼案件和834件执行案件中,已经实施或者将要实施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措施的案件有1346件,占全部案件总量的44%。经查询能够足额冻结、划拨的有215件,冻、划充足率仅为16%。审判实践中发现的常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数额限定问题。在金融机构协助冻结存款中大多涉及数额问题,即人民法院只须冻结账户中的部分款项。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则是对整个帐户进行了冻结,而不是只限于冻结的款项,导致存款人取款的不便。

  串户错划和重复冻结问题。因经办人员不熟悉有关规定或粗心大意,在有权机关手续不全且未认真核对客户资料的情况下进行处理而导致的串户错划纠纷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在未对账户状况(已被其他法院冻结)进行核对的情况下就进行冻结,导致账户重复冻结的现象也屡屡发生。

  实名制问题。一些金融机构或出于方便存款人或为了多吸收存款有意无意地违反实名制的规定,对无身份证件的存款人“放宽”条件,而只要求其口头报一个姓名、出生日期或者身份证号码即行吸储,也为一些人规避实名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金融机构协助地点限制问题。法院在要求金融机构协助调查、执行工作中,很多时候会被要求必须到特定的场所才能完成调查和执行等协助事项。如法院到某乡镇邮政储蓄专柜查询邮政个人储蓄存款时就被要求必须到县局才能查询,下属机构不予办理。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基于工作实践提出以下建议:金融机构应该明确规定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的管理部门。有些金融机构虽已明文规定此类业务的管理部门,但不同的金融机构规定的具体部门也不一样。笔者认为,由于查询、冻结、扣划业务主要涉及会计核算、账户处理,由会计结算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营业部门作为具体经办部门比较妥当。 

  金融机构应当明确管理部门在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业务过程中的处理权限。笔者认为,金融机构应区别不同有权机关,遵照如下原则处理权限:(一)凡是法院、公安、检察、安全、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等有权机关需要办理查询、冻结、扣划的,可直接至开户行办理。如上述机关不能确定开户行的,各接待单位如能查明的,应当告诉有权机关直接至开户行办理;各接待单位不能查明的,应当告诉有权机关查明后再来,或者到金融机构部依自身程序设定的较高级别主管部门进行查询。(二)凡区、县级(含)以上国家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税务部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律师(或当事人)持法院调查令及其他现行法律未明确的其他国家机关至金融机构办理查冻事宜,应经金融机构确定的较高级别主管部门审核后批转开户行办理。 

  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在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协助查询方面:有权机关对个人进行查询时,只提供个人姓名,而不能提供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帐户的资料,由于可能造成查询串户,侵犯其他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银行不予协助查询。(二)协助冻结方面:经办人员在受理协助冻结前,应当首先查询账户状态,对已办理冻结手续的,则不再受理新的冻结。但原有权机关仅冻结帐户内的部分资金,另一有权机关要求对账户内的剩余的未被冻结资金冻结的,可以办理,但应书面将已冻结情况告之该有权机关。(三)协助扣划方面:1、若有权机关要求对个人定期存单进行部分扣划,应按要求金额进行扣划,将剩余金额重开一张新的定期存单。新开存单作代保管处理。经办人应联系客户,请其取回新开存单,并将原存单交还银行,交回的原存单作当日科目结单附件上交。2、原则上应当将款项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但如果指定账户不是以有权机关名义开立的专用账户,而是其他非有权机关的账户,经办人员应当通过电话对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身份及扣划要求进行核实。有权机关提取现金的,一律不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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