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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科与被上诉人周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上诉人张科与被上诉人周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4-30)

上诉人张科与被上诉人周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1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科,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株洲江山置业有限公司职工,住xx。

委托代理人何向前,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敏,女,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株洲江山置业有限公司职工,住xx。

委托代理人,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科因与被上诉人周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芦法民一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张科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科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科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张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红艳

审 判 员 彭 林

审 判 员 李 艳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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