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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肖敏亮担保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

 沙市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肖敏亮担保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民初字第3057号

原告长沙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解放中路239号(长房大厦)。

法定代表人易学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敏亮,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被告肖敏亮担保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肖敏亮于2009年11月15日前向原告长沙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被扣划的保证金52 935元;

二、被告肖敏亮如未按第一条的规定偿还该款,则自愿向原告长沙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归还长沙市香樟路德馨园K—7-306号房屋,并承担违约金10 000元;原告长沙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则退还给原告已交纳的购房款72 064元(不包含违约金)。

本案受理费8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长沙市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张 炼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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