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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催收_债权和标的物之间存在的关联

  讨账公司解答,瑞士、日本等国民法将牵连关系归结为债权和标的物的关联,即债权的发生和标的物之间存在联系。瑞士民法将牵连关系定义为“债权的性质与留置物有关联”,日本民法则定义为“债权因物而发生”。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系仿瑞士立法例,但在用语上与日本民法相同,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系为“债权之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之关系”。在民法理论上,何谓债权和标的物之间的关联,存在间接原因说和直接原因说二种见解。这些理论对于解释我国民法规定之留置权成章的牵连关系要件,具有参考价值。间接原因说又称之为二元论。该说认为,只要债权的发生同标的物有某种联系,而不论债权的发生是否直接以标的物为原因,就存在牵连关系。间接原因说可以具体归结为以下五种说法:(1)债权与标的物的占有取得,因为同一交易关系或者同一目的而发生,则存在牵连关系。(2)标的物为因同一原因而发生的债权之标的物时,债权和标的物之间存在牵连关系。(3)债权间接因物之关系而发生时,则债权和物之间有牵连关系。(4)债权因为标的物而发生,或者债权与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因同一法律关系或者生活关系而发生,债权和标的物之间有牵连关系。(5)因为标的物所产生的事实,为债权发生的直接或者间接原因之一的,物与债权的发生存在牵连关系。直接原因说又称之为一元论。该说认为,只有标的物与债权的发生之间有因果关系,而占有物构成债权发生的直接原因时,存在牵连关系。直接原因说又具体分成因果关系说、法律事实说和社会观念评价说三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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