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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转让证照等资料为内容的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钟某与陈某于2013年7月12日订立转让协议一份,约定钟某将兴宏饮食店转让给陈某,转让价24000元,包含证照及常用设备、器物。其中证照在转让后由买受方及时更换。以后发生问题,均由买受方负责,与让方无关。现付定金1000元,在7月15日交接时一次性付清转让金。2013年7月15日,陈某通过程某支付钟某转让款24000元。陈某认为双方间的转让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起诉,请求判令转让协议无效,由钟某返还其转让款人民币24000元。

【法律问题】

以转让证照等资料为内容的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说法】

我们认为,从钟某和陈某交易情况来分析,双方订有转让协议,也有转让兴宏饮食店财产的事实,即交付协议项下财产,说明钟某是将兴宏饮食店作为整体财产进行转让的。该协议虽含有转让证照的内容,但同时约定证照在转让后由受让方及时更换,说明双方已约定在经营主体转换后,有关证照由受让方办理相应更换手续,故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实质上是财产转让协议,并非单纯的证照转让协议。转让协议虽未明确约定转让哪些证照,但实际转让的证照包括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局登记证等。营业执照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许可企业从事一定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个体工商户要进行工商业经营活动的,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

本案中,钟某转让的兴宏饮食店属于个体工商户,因此对兴宏饮食店的登记管理应当适用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198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第二款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员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下五百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这是国家行政法规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能转让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钟某如不想再继续从事兴宏饮食店经营活动,除财产可依法转让外,应当持相关文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不应当把营业执照作为资产私自予以转让。至于税务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上述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规定都是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钟某在转让财产的同时转让证照的行为显然属于违法行为,原审和再审均将证照转让部分内容认定为无效是于法有据的。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部分无效的合同就是指有些合同条款虽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的合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内容是由财产和证照二部分所组成,证照转让部分内容与财产转让部分内容相比较,是相对独立的,两者具有可分性,且证照转让部分无效不会导致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故尽管本案的证照转让部分内容无效,但并不影响财产转让部分的效力,也即财产转让部分内容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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