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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农用土地转用

农用土地转用,又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国外称“建筑许可”、“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指建设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生产用土地的,先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过批准后才能按法定程序和方式将其转变为建设用地并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的审批制度。是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重要措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关键环节。由于我国对土地实行特殊的用途管制制度,农用地不可以随意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政策为依据,经过依法审批,否则就是非法占用土地。其审批权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作一定的授权,体现在:

  省级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级政府批准。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19981227]
  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0302]
  第四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八条 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0725]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预审”),是指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土地用途管制;
  (二)切实保护耕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保障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第四条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建设项目依照法律规定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建设项目由人民政府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部门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建设单位提出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
  (一)申请预审的正式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当包合土地利用的章节,内容包括规划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等;
  (四)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拟占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七条 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第八条 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计列费用是否合理。
  第九条 受理预审申请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预审意见应当抄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特大型建设项目的预审,预审时间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应当实行内部会审制度。
  第十一条 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凡应进行预审的建设项目,未申请预审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20040828]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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