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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系并不等同劳动关系

       2005年,姜某到某公司工作,2014年7月31日合同期满后,书面提出“本人欲自谋职业,社会保险关系仍挂靠在公司,社会保险费自行垫付后,由公司代缴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考虑到姜某工作多年,公司负责人同意姜某的要求。2016年春节后,姜某再次向公司提出欲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职工档案托管中心,但需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为协助姜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公司为姜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久后,姜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但仲裁委驳回了姜某请求。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中,2014年8月1日起,姜某未再提供劳动,仅是自行垫付社会保险费后由公司代缴,其公司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即说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 

     【律师评析】

      社会保险关系不能等同于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2014年8月1日后,姜某既不提供劳动,又不受公司管理,双方仅为社会保险挂靠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7楼、20楼(神农大酒店对面)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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