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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前债务人死亡 可申请执行债务人的继承人

        赵因结婚买房,向老同学李借款30万元交纳房款,并承诺尽快还款。1年后,李希望赵及时还钱,可是赵不想归还。无奈之下,李只好持相应证据将赵告到法院。双方经过法官的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李同意赵在1个月内偿还借款30万元。临近履行期限,赵遭遇空难去世。李向赵的家属主张还钱,赵的家属则表示李人已去世,无钱可还。李将赵的继承人列为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赵的妻子及父母发现无法规避偿债的义务后,主动交纳了执行款30万元。 

       高辉律师评:《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5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因此,除非继承人已经明确放弃继承权利或被继承人无任何遗产,申请执行人有权将原生效法律文书承担债务一方的继承人列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神农大酒店对面)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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