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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催收:债权人对债务受领迟延的概念

关于债权人受领之性质,民法学说、立法及判例存在受领权利说和受领义务说两种主张。法国民法学说及判例认为,受领为债权人的义务,债权人不当拒绝受领给付即为债务不履行,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德国普通法新学派及我国台湾立法及学理则认为,受领为债权人的权利而非义务,仅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债权人才有受领的义务。我们赞成受领权利说。我们认为,既然债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该权利是否行使,应为债权人之自由,债务人不得强制债权人受领债务履行。基于上述观点,受领为债权人之一般权利而非一般义务,则债权人拒绝受领为权利之不行使。但是,基于债的相对性,债务人履行债务应当有债权人的受领才能产生债的消灭之后果。因而,债权人虽无受领之一般义务,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债务人的履行在性质上需要债权人的协助或者配合时,债权人负有协助或者配合之义务。该义务的发生乃是基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而非债权人的一般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得就此协助义务单独诉请履行。但是,当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协助或者配合义务时,债权人违反该义务即未履行协助或者配合义务而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时,债权人应当承受因之产生的不利后果。这种不利后果足以使债务人减轻一定责任,并使债权人承担因之而产生的费用、损失及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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