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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催收:居间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媒介订约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425条的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这是居间人的义务。订约的有关事项,一般包括相对人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相对人将用于交易的标的物的存续状态等。要签订的合同不同,所要提供的事项也会有所不同。居间人只需将其知道的情况如实告知,不负有进行积极调查的义务。在报告居间中,居间人应向委托人履行报告义务。在媒介居间中,无论居间人仅接受了一方的委托还是同时接受了双方的委托,居间人均应将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据实报告给双方当事人。 2.忠实义务。忠实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居间合同中的具体体现。该义务要求居间人应当实事求是地报告其实际掌握的信息,并保证其信息的真实可靠性,不能隐瞒、欺骗或者掺杂自己的任何主观臆测。居间人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居间人还负有向其他人保密的义务。如果居间人为了获取居间报酬而故意做虚假报告,或者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从而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居间人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且应当对委托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负担居间活动费用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426条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应由居间人自己负担。但是,居间人可以与委托人在居间合同中明确约定居间费用为居间报酬的一个组成部分,由委托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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