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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公民、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

(一)借贷一方或双方的主体不合格。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年龄、智力情况签订的合同无效。

(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形下签订的借贷合同,对这一部分合同一般是可撤销的,但如若违反国家利益,则应是无效的。可撤销合同签订之后,其是有效的,双方应依据合同内容进行遵守,但如若享有撤销权一方依据法定程序行使了撤销权这一形成权,则合同转变为无效,合同无效的效力追溯到合同签订之时。

(三)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签订的借贷合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这类合同应属无效。对于这种无效行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的借贷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借贷合同在实践中比较多见,如将借款合同的高利率转变为“合法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合同无效。在这里,法律是指的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则是指国务院作为中央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违反这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合同则为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的借贷合同无效,这主要是法律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做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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