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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怎么调解,应遵循哪些原则?

债务纠纷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在行使偿还权和实行偿还义务上发生的争执。

人民调解工作中常见的债务纠纷,主要有:因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务纠纷,因无因管理引起的债务纠纷,因买卖、互换引起的债务纠纷,因借贷引起的债务纠纷,因借用引起的债务纠纷等。

在处理无因管理引起的债务纠纷时,应本着以下原则进行调解:

第一,对管理人出于助人为乐,自动管理他人事务并为本主谋利益的行为应给予赞扬,并劝导其在请求偿还的费用数额上既要实事求是,又要继续发扬风格。

第二,除管理人请求偿还的必要费用外,对其向本主索要报酬或编造名义变相索要报酬的行为不予支持,并进行必要的批评。

第三,本主除在管理人确有恶意或有重大过失的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偿还或少偿还管理人员在管理人员中直接支出的必要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履行应尽的义务。

人民调解组织在受理买卖纠纷时,应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按以下原则处理:

1、出卖人违反买卖协议的,如果是出卖人能够交付而不交付,应教育其遵守协议,按协议规定保质保量地尽快交付。

2、买受人不接受原协议的出卖物,中途退货时,应适当赔偿出卖人的损失。

3、买卖协议成立后、如果货物发生意外摧毁、灭失的事故,而双方当事人对此又无故意或过失,原则上责任应按货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情况确定,即所有权转给买受人时,由买受人负责;所有权未转移给买受人时,由出卖人负责。如果这种事故是由一方过错造成,责任应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承担。

处理借贷纠纷应贯彻以下原则:

第一,借用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履行返还义务,即向出借人返还与借用物种类、数量、质量相同的物;出借人不能要求返还借贷的原物;如果由于客观原因,借用人不能返还实物时,可用与借用物实际价值相同的物代替或用金钱返还。未约定期限的,出借人可随时提出偿还期限,但应给一定的宽限期,允许借用人作偿还准备。

第二,出借人可按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借用人收取利息。利率必须合理,禁止高利贷和“利滚利”。

第三,出借人由于故意或过失,没有把借用物本身存在的、足以损害借用人的故障告知借用人,致使借用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借用人在借贷期间不得不支出的、确实是为保存借用物所必须的、由于紧急情况又无法通知借用人的非正常支出原则上由出借人承担。

处理借用纠纷应贯彻以下原则:

第一,借用人应按期返还所借的原物,并应保持借用当时的状态。

第二,借用人在借用期间,对借用物负完全的保管责任。

借用是无偿性质的,也是群众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帮助常见的形式。在调解借用纠纷时,既要提倡发扬团结互帮精神,又要注意保障出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的共同生活准则,尽量促使双方在不伤和气的情况下,本着好借好还,损坏赔偿的精神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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