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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纠纷的处理原则

1、婚前一方出资,并且是以自己的名字购房,而另一方未出资。 

在这种情况下,此房应属于出资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婚前双方出资,但以一方名义购买房屋。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资的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出资是因双方达成婚后共同居住的目的,法院一般会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3、婚前一方全额出资,但以另一方名义购买。 

在这种情况下,全额出资的一方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以婚后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出资的,对其将不利。 

4、婚前以双方名义购房,但是一方出资。 

如果双方没有另行约定,如果将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另一方的出资会被认为对未出资方的赠与,如果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又无按份共有的约定,该房会被认定为共同共有。

如果产权证上明确按份共有,或者双方有书面约定,双方按份共有,如双方结婚不成无法继续居住,可由一方将产权份额出售给另一方,或由法院判决。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7楼、20楼(神农大酒店对面)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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