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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申请放弃缴社保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

       2014年2月24日,刘某到某装卸公司任挖掘机司机,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为了多拿工资,刘某以自己已购买商业保险为由,手写了放弃由公司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后因公司拖欠工资,双方发生争议,刘某遂以公司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补发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 

     【律师评析】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双方在“串通”下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合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本案中,刘某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请,不能作为公司拒绝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法定理由,且该申请亦无任何法律效力。对于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刘某可以通过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的途径解决。最终,仲裁委仅裁决支持了刘某要求补发工资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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