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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能否受理涉非法 集资犯罪经济纠纷案件

【案情】

2014年4月5日,黄某向姜某借款500万元,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发生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裁决。后黄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其中即包含向姜某所借的500万元。刑事侦查过程中,姜某提请仲裁,黄某认为应当“先刑后民”。结果仲裁委缺席裁决,姜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黄某则以程序违法为由申请撤销裁决。

【律师解析】

有人认为,司法解释已对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作出限缩性解释,只限于“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两种情形,而“先刑后民”规则仅适用于诉讼程序,对仲裁机构并无约束力,故案涉仲裁不存在程序违法一说。而笔者认为,小处从保障仲裁裁决执行入手,大处从维护法律秩序统一性考量,因现行法律规定,对于非法集资款项,只能予以刑事追缴或责令退赔而不能诉诸民事维权,所以即便仲裁机构对该类纠纷进行裁决,也将无法进入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由是仲裁机构不能受理该类仲裁申请。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可见刑事未决前,人民法院不得受理基于同一事实而发动的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刑事判决后,出借款项只能追缴或退赔而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目前该规定已被全面废止,原因即在于新刑诉法解释对此进行了修改。可见经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亦不可再行民事诉讼。

综上,对于涉非法集资犯罪经济纠纷案件,因现行法律限制当事人通过私法途径予以维权,故倘若准许仲裁机构受理该类仲裁申请,无异于为人们规避法律打开一扇“后门”,当事人会通过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方式轻易避开民事诉讼不能这道“藩篱”,因而案涉仲裁条款应当认定无效,仲裁机构无权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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