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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造成的火灾 邻居不承担责任

      张先生与李先生是邻居,李先生家经营电器商店,占用了大厅用于摆放电器。2015年2月18日(除夕)晚上11时许,因当天是农历大年三十,周围居民在室外燃放烟花爆竹,不料爆竹造成楼房二楼的门窗、室内装饰及李先生存放在室内大厅的部分家电烧毁,并导致邻居张先生家的部分家具受损。此事故发生后,张先生认为由于李先生管理不善才造成损失,经与李先生多次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赔偿经济损失。

     【律师评析】

      本案中起火原因经消防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为“烟花爆竹产生的燃烧物击碎该楼房二楼外窗玻璃、进入室内后引燃各类可燃物”引起的火灾。此事故为他人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火灾,但未能查清具体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人。防止烟花爆竹对房屋造成损坏已经超出李先生的控制能力范围之外,张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李先生疏于管理,没有尽到管理义务,造成该房屋的毁损。此事故属于意外事件,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造成房屋毁损及部分电器烧毁,李先生均无过错和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张先生要求李先生赔偿损失的请求依法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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