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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退休能否享受医疗补助金

      职工刘某,男,1956年2月18日出生,1990年5月到A公司工作,2015年10月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2015年11月被鉴定为伤残9级。A公司在2016年2月底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刘某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A公司以刘某已退休为由拒绝支付。刘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308.5元。仲裁委庭审后调解无果,依法驳回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工伤职工退休,能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刘某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是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刘某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该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条件。 
      工伤保险立法赋予5—10级伤残职工可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权利,这是对工伤职工权益的充分保护。《工伤保险条例》对伤残1—4级、5—6级、7—10级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分别做出了规定,对不同伤残程度的工伤职工给予了保护。5—10级工伤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义务。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前提条件是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不是只要具备终止劳动关系的事实即可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第37条明确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此可见,工伤职工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伤残5—10级,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本案中,刘某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是其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是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也不是刘某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因此不符合可以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法定条件。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7楼、20楼(神农大酒店对面)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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