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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应按照职工应得工资计算

       2011年8月15日,王某经面试合格后被某纺织公司招用,从事标准件加工工作,经协商一致,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7月14日,该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迁移至距离现公司7公里处的经济开发区。王某以离家远、无法照顾家庭为由拒绝随迁,于是,双方于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了劳动合同。同时,纺织公司以王某的实发工资为基数,按其工作年限,支付了其5个月的经济补偿。王某则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应按照自己的应得工资计算,包括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将纺织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律师评析】

      应得工资,是指依照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的约定或者法律、法规中有关劳动报酬的规定,劳动者应该得到的全部工资。实发工资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代扣代缴相关费用后实际发放的工资,包括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应由单位按职工每月应得工资支付职工经济补偿。经工作人员解释,单位当庭同意支付王某经济补偿的差额部分。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债权债务催收、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神农大酒店对面)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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