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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办案中的实务技巧

公司法办案中的实务技巧
 

新《公司法》共219条,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月出台司法解释(一),2008年1月出台司法解释(二),2011年2月出台司法解释(三)。三部司法解释一共59条:第一部6条,第二部24条,第三部29条。

(一)股东资格审查的标准

案例一:

1995年4月,田某某、万某某、某塑料编织厂发起设立了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实业公司成立后,股东经多次变更,1996年9月,实业公司名称变更为某房地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2000年,田某某离开房地产公司。同年12月,房地产公司股东变更为某艺术发展公司,马某某、康某(向公司缴纳出资35万元)。2002年3月5日,马某某、田某某、康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田某某名下房地产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康某,协议书上田某某签名系马某某代签。2006年5月,房地产公司股东变更为马某某、康某两人。2011年年初,马某某因病去世。2012年1月,田某某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要求依法确认其在房地产公公司的股东资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田某某起诉要求确认其在房地产公司股东资格,提交了房地产公司前身实业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料,而没有举证出公司给其签发的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等相应证据,亦不能举出其实际向公司缴纳出资的证据。根据实业公司发起股东万某某的证言,实业公司注册登记时各股东均没有出资,公司资金只有马某某交付的租赁费3万元。叧外,田某某2011年提起诉讼,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未验资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

案例二:

2008年11月10日,黄红忠、季伟明和张欣注册成立上海芭芭拉娱乐有限公司(简称芭芭拉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黄红忠认缴出资额l 7.5万元,实缴出资额3.5万元;季伟明认缴出资额17.5万元,实缴出资额3.5万元;张欣认缴出资额15万元,实缴出资额3万元。根据芭芭拉公司章程约定,股东的出资应当在公司成立两年内缴足。2008年12月1日,上海铭亭贸易有公司(简称铭亭公司)与芭芭拉公司签订协议,约定铭亭公司向芭芭拉公司独家供贷啤酒、饮料等,并对销售目标、折扣让利费等作了约定2010年11月l日,芭芭拉公司出具欠款确认书,确认尚欠铭亭公司货款131100元及进场费10万元。等,并对销售目标、折扣让利费等作了约定。2010年11月l日,芭芭拉公司出具欠款确认书,确认尚欠铭亭公司货款131100元及进场费10万元。

起诉要求芭芭拉公司支付贷款和返还折扣让利表款及季伟明、张欣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能否用抵押物出资

案例三:

2005年9月19日,三门峡湖滨公司与工行湖滨支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三门峡湖滨公司以其所有的3119台机器设备作为其与工行湖滨支行最高贷款额为4223万元的所有借款的抵押担保,2005年9月21日,双方在三门峡市工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三门峡湖滨公司提供的《抵押单》显示:用于抵押的上述大部分机器设备所在地为三门峡市,少部分机器设备存放地点为三门峡湖滨公司临猗分公司,该分公司位于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

2005年9月29日,三门峡湖滨公司与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新湖滨公司三方在北京共同签订《关于设立临猗湖滨公司》的合同,约定:三方共同出资在山西临猗县设立临猗湖滨公司,三门峡湖滨公司认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其所拥有临猗分公司的全部生产设备、厂房及在建工程出资。2006年1月14日,三门峡湖滨公司就其在临猗分公司拥有的全部生产设备、厂房及在建工程交付给临猗湖滨公司,但并未将出资财产已抵押的事实告知临猗湖滨公司,也未将财产转让的事实告知工行湖滨支行。三门峡湖滨公司于2005年9月至2006年3月分别向工行湖滨支行借款共3660万元。借款到期后,均没有偿还,工行湖滨支行依据三门峡市湖滨区公证处三份《执行证书》和郑州市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向三门峡中院申请执行。三门峡中院对三门峡湖滨公司为本案借款抵押登记的财产依法进行了查封、评估、拍卖,被三门峡百佳工贸有限公司竞拍买受。2009年6月3日,该院通知临猗湖滨公司,要求其将抵押物评估清单中显示存放在临猗湖滨公司处的三门峡湖滨公司抵押的财产交付给三门峡百佳工贸有限公司。

临猗湖滨公司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涉案财产系己所有。三门峡中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了(2008)三行执字第5-5号裁定,驳回其异议。临猗湖滨公司以工行湖滨支行为被告,就前述标的物向三门峡中院提出了确认之诉。

(四)宣示性登记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影响

案例四:

广东深圳艾朗金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艾朗金公司)的股东为陈嘉权、西子英和汪公,出资比例分别为50%、20%、30%。2009年1月8日,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嘉权、西子英两人分别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汪公,转让价款共50万元,汪公应于同年1月10日前支付30万元、工商变更公告后3日内付清余款20万元,三方须在同年1月15日前完成公司公章等资料的移交和工商变更登记。同年1月12日,公司员工将公司公章及机场租赁合同等文件移交给汪公,但汪公未支付股权转让款,陈嘉权遂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汪公应支支付陈嘉权转让款35 7143万元并协助陈嘉权办理50%股权的变更登记该生效判决已执行。2010年12月31日,艾朗金公司因末办理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罗湖区法院对工商部门的调查显示:艾朗金公司已被吊销执照,不能再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应依法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登记。

西子英向罗湖区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汪公支付西子英违约金14.2857万元及利息2.0334万元。汪公则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解除汪公与西子英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并赔偿其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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