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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中途退庭 申请人被按撤诉处理

       燕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单位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万元。该案被仲裁委依法受理后及时开庭。 
      庭审中,单位辩称燕某不是本单位职工,其劳动关系应属北京某公司。燕某听后,非常气愤,大声斥责对方代理人无理取闹、编造事实。 
      为维持庭审秩序,仲裁员多次提醒燕某要克制情绪,保持理智,注意庭审纪律,但燕某自始至终处于激愤当中,在未经仲裁庭同意的情形下擅自退庭。 

     高辉律师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本案中,由于燕某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仲裁委依法作出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决定。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神农大酒店对面)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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