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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一年没证据,申请加班费败诉

     2013年7月,毕业于我省某高校建筑系的小刘应聘到一家建筑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1号项目完工后合同终止。后来,1号项目完工后,小刘又被安排到2项目工地上工作,此时,公司并未与其再签订合同。2014年7月,建筑公司辞退了小刘。小刘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以及休息日加班费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2万余元。 
法庭上,建筑公司称双休日和节假日时小刘的确在工地上工作,但他是值班,不属于加班,其工作主要是在值班室里待岗和在工地定时巡查。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刘主张自己存在双休日加班情形,未能提供证据来证明其加班的具体日期、加班时间和加班事实,所以对双休日加班费请求不予支持。在没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下,用人单位已根据规章制度向其支付了值班津贴,无需再支付加班费。关于其他法定节假日是否加班,小刘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驳回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请求,最后仅裁决公司支付8千元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高辉律师提醒】 
      主张加班费要留心举证 

      实际工作中,很多用人单位常常口头通知劳动者加班,当发生加班费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常常面临“口说无凭”的尴尬情形。为此,法官提醒: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首先要学会举证加班事实的存在。  据介绍,加班费争议中的举证责任,适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实践中,基于保护劳动者的原因,通常会放宽或降低对劳动者举证责任的要求,即只要劳动者提供的基本证据或者初步证据可以证明有加班事实的存在,就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转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实际加班情况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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